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7月11日電 (林芬)在交易往來中,債務加入作為一種有效的增信措施被廣泛采納,股東承諾為公司支付貨款,是否需要與公司共同承擔責任?日前,閩清法院審結一起合同糾紛,判決股東與公司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據(jù)了解,閩清一陶瓷公司有三位股東,黃某是股東之一。在2019年至2023年期間,陶瓷公司在謝某處采購陶瓷原料水洗土827170元,經(jīng)謝某多次催討,公司未履行支付貨款義務,謝某便找到股東黃某催討貨款,黃某承諾還款總貨款的三分之一,即275723元,并在對賬單上簽字確認。因陶瓷公司、黃某遲遲未支付貨款,謝某將公司和黃某一并起訴至閩清法院,要求公司與黃某支付貨款275723元。
閩清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本案中,黃某在對賬單上簽字確認即表示愿意為公司負擔一定的債務,且謝某未明確表示免除公司的責任,應當認定為黃某對公司債務的加入,黃某應當在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法院判決公司償還謝某貨款275723元,黃某對公司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達成三方協(xié)議或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雙方協(xié)議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但同時不免除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本案中,第三人黃某作出承諾,表明其愿意承擔涉案債務的還款責任,可以認定構成債務加入。在交易往來中,需謹慎作出還款承諾,債務加入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往往自以為的緩兵之計或許就成了實實在在的責任義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