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新聞5月9日電(晉研)近日,一起案件當事人家屬將一面寫著“扶正祛邪、明察秋毫 捍衛(wèi)法律、一塵不染”的錦旗送到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qū)人民法院岳峰法庭法官李伯魁的手中,對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能夠兼顧法理人情,妥善化解矛盾的工作作風,表達了衷心的感謝和贊譽。
據(jù)了解,原告鄭某與其姐夫李某共同居住于晉安區(qū)新店鎮(zhèn)某一出租屋內,2022年6月,李某在出租屋陽臺上做早餐,在使用燃氣灶打火時發(fā)生瓦斯爆炸,鄭某被燒傷。案涉液化氣瓶由某石化公司出售并配送,該公司送氣工在知悉事故后立即到場取走了案涉液化氣瓶。事故發(fā)生后,鄭某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并花費約38萬元的醫(yī)療費用,給家庭經濟造成了極大負擔。
鄭某不但要養(yǎng)育一對子女,還要照顧年邁的父母,上有老、下有小的狀況讓他承受著經濟與精神的雙重壓力。2023年7月,鄭某將某石化公司訴至晉安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816040.67元。被告某石化公司辯稱,涉案鋼瓶的產品質量合格,不存在任何缺陷,鄭某提出的賠償明細不合理。
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法官首先關注受傷當事人的身心狀況及家庭近況,認真傾聽鄭某的訴求和意見,同時,主動深入了解案件相關情況、認真梳理案情、細心調查取證、仔細詢問、核查案件當中的每一個細節(jié)。
在審查各方證據(jù)后,承辦法官認為某石化公司作為專門從事瓶裝液化氣充裝的經營單位,應就其提供的液化氣瓶質量合格、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承擔舉證責任。但某石化公司送氣工在知悉案涉事故后立即前往現(xiàn)場取走了案涉液化氣瓶,其既未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對案涉液化氣瓶是否存在質量缺陷進行相關的技術鑒定,亦未能舉證證明其有將案涉液化氣瓶返還給原告以供查清事故原因,導致本案事故原因無法查清,應承擔相應責任。據(jù)此,推定鄭某受傷系該公司的液化氣罐造成,該公司應對鄭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晉安法院判決被告某石化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鄭某170余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某石化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生效以后,原告送來錦旗,對法官在案件中秉公審理、耐心細致、依法判決表示感謝。
據(jù)介紹,晉安法院將繼續(xù)踐行“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辦”理念,始終秉持“如我在訴”的為民情懷,全力提升每一起案件辦理的精度、速度與溫度,全力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