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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買賣起紛爭 倉山法院:未按時付尾款 定金不予雙倍返

  隨著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購買車輛的人越來越多,但是隨之而來的各種糾紛也不少。訂購車輛時,買家已經(jīng)支付了定金,但到了車輛交付時間時賣家未交付車輛且將車輛另賣他人,買家是否可以要求賣家雙倍返還定金?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因買賣車輛而引起的“定金糾紛”案件。

  2023年9月10日,石某通過某APP簽訂了一份電子版的《汽車購買協(xié)議》,約定向A公司購買車輛,總價為27.5萬元,買方可根據(jù)交付通知書按期完成尾款支付及提車。當日,石某支付了定金。之后,石某要求將購買主體變更為B公司,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于2023年9月27日辦理了變更手續(xù)。并于次日辦理汽車抵押貸款,但A公司以買方未按時支付尾款為由沒收了定金。雙方協(xié)商不成,后石某和B公司將A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雙倍返還定金。

  倉山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的車輛買賣合同因未按約支付尾款,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應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而本案中車輛的尾款未支付致合同無法履行而解除,系買方的過錯,因此賣方無需返還雙倍定金。(倉山法院、高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