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新聞正文

離譜低價進貨 馬尾法院判決不構成免責抗辯

  中新網福建新聞6月3日電(陳海燕)2022年,貝親公司發(fā)現(xiàn)邱某某經營的“皇家母嬰店”銷售未經其許可、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奶嘴,對案涉侵權奶嘴進行證據(jù)保全,并將“皇家母嬰店”的經營者邱某某訴至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法院。

  據(jù)了解,貝親株式會社是“貝親”商標注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0類,包括吸吮奶嘴、奶瓶、供嬰兒玩的橡皮奶頭等。貝親公司是其在中國境內的全權代理人。

  馬尾法院經審理認為,“皇家母嬰店”所銷售的奶嘴商品,與案涉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同一種商品。被控侵權商品與正品在包裝盒大小、圖案、色差方面基本相同,且使用了“貝親”注冊商標,構成商標侵權。由于“皇家母嬰店”已注銷,被控侵權行為已不存在,但作為經營者的邱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邱某某辯稱“皇家母嬰店”都是通過淘寶購進案涉奶嘴,有合法來源,并提交了其與淘寶店鋪的訂單記錄。但即便案涉侵權產品確系邱某某通過淘寶購進,因貝親品牌在母嬰用品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邱某某作為長期專門從事母嬰產品銷售的經營者,顯然了解母嬰商品的市場情況,應當了解貝親奶嘴正品的進貨價格波動范圍,但邱某某購買被控侵權產品的價格僅為2個19.9元,明顯低于市場進貨價,也未有證據(jù)證明邱某某在明知價格偏低的情形下對購進被控侵權產品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故對邱某某的主張不予采信。

  對于貝親公司要求邱某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其合理費用的訴訟請求,馬尾法院綜合考慮案涉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邱某某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貝親公司為制止邱某某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由邱某某賠償貝親公司經濟損失及其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8000元。

  法官表示,合法來源抗辯是我國商標法中規(guī)定的一項制度,是銷售者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作為被告時的重要抗辯理由。但是該抗辯的成立需要主觀上“不知道”和客觀上“提供合法來源”,雖然被告提供了其從淘寶進貨的訂單記錄,但其作為長期專門從事母嬰產品銷售的經營者,顯然了解貝親奶嘴正品的進貨價格波動范圍,對明顯低于市場進貨價的進貨行為,主觀上的“不知道”并不成立。